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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消费维权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进一步优化消费维权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消费者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市消费者委员会特制定随州市消费维权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消费维权救助金”)。 第二条 消费维权救助金系指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设立的维权救助资金。 第三条 消费维权救助金由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管理。 第二章 救助金的筹集 第四条 消费维权救助金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四)组织募捐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消费维权救助金来源,应当遵照法律法规,符合市消费者委员会《章程》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范围。 第三章 救助金的使用 第六条 通过不同形式,支持在随州市辖区内的消费者,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而请求3.15志愿者维权律师团律师支出费用。 第七条 资助3.15志愿者维权律师团律师维权开展的3.15维权专项活动。 第八条 支付3.15志愿者维权律师团办公开支及聘请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其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 第九条 救助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救助金的救助范围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可申请消费维权救助金: (一)申请消费维权的事由发生在申请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的人主要指孤、寡、残疾、下岗、失业、农村失地、失保等人员,其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含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认为有必要,可以为有关消费维权提供援助的个案。 第五章 救助金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申请消费维权救助金救助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情况说明; (三)与所申请救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济困难的认定由申请人提交县级(含本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或代为申请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消费者提交的消费维权救助金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秘书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救助金救助条件的,由其秘书处报经批准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七条 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每件申请救助的个案救助金进行核实,报请市消费者委员会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 |